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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上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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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39号)。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详见:沪人社力发(2011)54号文件和大专学历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表);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保部门审核;
  

4、其他特殊人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保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保部门审核。
  

三、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随意跨区申领。